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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规范完善市属国企稽查办法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 12- 22 17: 12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规定,市国资委结合近年来的稽查实践,制定出台了《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稽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稽查办法》)。《稽查办法》的出台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也是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提升国资监管能力的有效抓手。

一是建立了对国有企业履行稽查职能的制度。根据国办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国资监管机构需设立稽查办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稽查办法》围绕国资监管职责和向管资本转变的要求,从稽查的范围和对象、稽查内容;履行稽查职责的组织机构和稽查人员组成;稽查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开展方式;稽查的程序、方法、报告运用以及对各主体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为市国资委强化出资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实现了国资稽查全覆盖常态化有重点。市国资委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科学界定监管边界,结合“放管服”要求,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稽查内容既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等;同时围绕国资监管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对企业投融资、债务管理、产权流转等方面进行重点稽查;对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开展专项调查等,建立了国有资产稽查常态化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国资监管既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的监管要求。

三是构建了资源统筹联动协作的稽查机制。《稽查办法》要求稽查工作根据具体稽查事项成立相应稽查项目小组,可以采取独立、联合、委托或购买中介服务等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或抽调其他部门、市属国企、委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采取集中部署、分步实施方式开展;同时《稽查办法》也明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可委托市属国企内审机构实施部分稽查项目,充分统筹整合了监督资源,也建立了国资稽查和市属国企内审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