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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投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 09- 23 16: 53 浏览次数:

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投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市属国资国企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嘉兴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的新目标新定位,聚焦国资国企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依法健全企业自主经营机制,完善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二)基本原则

——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决策科学,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项目投资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

(三)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纳入《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推进股改上市的实施意见》(嘉国资领〔2020〕2号)明确的改革试点企业名单制管理的企业不在本意见范围内。

本意见所称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使用自身经营资金或自身资信融资等资金进行的以营利为目标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以下简称项目投资;重大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对科教、交通、文旅、景观风貌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性项目投资,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投资。

三、建立健全投资监管体系

(四)市属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完善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经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项目投资标准;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项目投资尽职调查);信息化管理制度;风险管控制度;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审计及后评估制度;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其他应纳入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五)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投资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提高项目投资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六)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决策机构对项目投资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会同市属国有企业内审机构开展重大项目投资专项督查和后评估。发现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提示风险,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四、深化项目投资事前管理

(八)做好项目投资前期研究。坚持充分调研分析,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选址等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供专业化意见;坚持业态布局、经营策划理念前置的原则,同步谋划项目投资建设和业态经营模式,做好业态经营可行性研究分析。

(九)落实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在前期研究后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重大项目投资情况。

(十)市属国有企业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估算、概算,并组织力量(包括另外引入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严格把控、做细做实项目投资估算、概算。

(十一)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项目方案设计应通过规划部门审查,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经嘉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按要求提交。

(十二)需要国际化设计水平或机构的项目投资,应选取不少于3家意向机构,比选策划、概念等设计方案,择优确定。项目投资涉及与市属国有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合作时,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合作方比选、合作方案比选等程序,并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形成决策文件。

(十三)履行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项目投资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后,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形成项目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报送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报告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融资方案、合作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及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四)重大项目投资以外的其他项目投资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按季度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备案报告,项目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融资方案、合作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及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市属国有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强化项目投资事中管理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按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十六)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项目投资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工程“四制”。实行项目管理法人制,项目应依法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实行招投标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市属国有企业应对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六、细化项目投资事后管理

(十八)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预报全年度经营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次年4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经营性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十九)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编制、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产权登记等手续。

(二十)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建立完善后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市属国有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二十一)市属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七、优化项目投资风险管理

(二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十三)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握企业投资情况。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文件和材料。

(二十四)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认真履行决策把关、防范风险等职责。 

(二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会同企业内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

八、责任追究

(二十六)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九、其他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十八)法律法规对项目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