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海盐某机械配件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 11- 02 17: 2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8日,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海盐某机械配件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在生产,空气锤配套的油烟净化装置在运行,废气排放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海盐某机械配件厂位于于城镇,主要从事汽配模具生产,于2012年5月工商注册。2019年1月28日检查时,废气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15米高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废气由引风机直接排放在车间内。

调查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19年1月28日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19年5月7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2019年5月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从轻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019年5月30日,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55万元。

典型意义

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要便于采样监测。企业日常管理中应以行业标准为导向,以环评文件为准则,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