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2日,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的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主要生产硅片。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于2014年9月通过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环评批复,于2015年12月通过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验收。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的废水传输管道有裂缝,料理车间清洗废水通过传输管道裂缝渗漏至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2018年4月12日,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所采的水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PH值为11.10、化学需氧量177mg/l、氟化物含量62.1mg/l,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查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018年6月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企业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方案,日常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员工培训,减少潜在的风险隐患,面对突发环境事故,要及时作出合理处置,降低生态环境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