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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补充意见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 12- 23 10: 57 浏览次数: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更好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规章制度,2019年我委出台了《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浙国资发〔2019〕1号)。根据企业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年金管理,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企业自主建立年金。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惠及广大职工群体,坚持以增强职工凝聚力,改善职工退休生活水平为重点,增强职工对改革成果的获得感。鼓励具备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在集体协商基础上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二、有效提高职工参与度。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前应当充分征集职工意见,原则上除按法定程序自愿放弃加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须应参尽参,提高职工参与率。

三、进一步规范最高限额管理。企业当年度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8%。企业引进的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能超过本人上年度薪酬的8%。

四、健全年金管理体系。各省属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年金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提高覆盖率。加强对所属企业年金方案制定的指导审核,确保职工参与率、缴费标准及实施程序符合相关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对年金执行情况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国资委将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行为,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各省属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补充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省属企业要按照浙国资发〔2019〕1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要求,及时修订年金方案,切实加强集团所属企业年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年金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浙江省国资委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