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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资委 嘉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 09- 17 16: 04 浏览次数: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和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     兴   市    审    计    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7]17号)及《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政府令2012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其中:市属国有企业本级简称“集团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监督、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市属国企应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五条  市国资委、市审计局依法对市属国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集团公司对其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市属国企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明确内部审计负责人。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关决策机构应承担上述责任,并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市属国企董事会应按照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和报告,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属国企应当根据规模、所属企业数量等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专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内部审计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组织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及制度建设等;并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  市属国企应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内部审计组织体系构架等,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其中,集团公司配备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2人以上。

第十条  市属国企应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可采用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集中管理方式是指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对下属各级企业派驻或委派内部审计人员。

分级管理方式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监督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编制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市属国企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轮审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任中或者离任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福利薪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

(四)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企业重大决策和审批事项、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与竣工决算、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五)组织开展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领域以及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    (六)跟踪检查各类审计(纪委监察工作)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七)协调配合各类审计机关和市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根据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和市国资委开展的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外部审计与外部检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等会议;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三)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五)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暂予封存;

(六)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提出对下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建议等;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企业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制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报经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各类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要事先征求外派监事会或专职监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订具体项目审计方案,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项目审计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对审计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及书面意见按照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复核、报送,经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履行报批、签发等程序,在审定审计结论之前要征求外派监事会的意见。

审计报告应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分析并重,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充分体现内部审计价值。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问题情况向董事会等汇报。

第二十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同时,一并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将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按规定时限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企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落实。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建议及其整改情况等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企应建立审计监督工作会商沟通机制,加强与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的联系与沟通,了解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的工作统筹和联动配合,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积极配合外派监事会、纪委工作,并及时提供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资源管理,充分利用单位内部业务资源和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内部审计。

市属国企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审工作的,需建立审计活动购买服务制度,可依托财政、审计等部门已建立的审计中介机构库,明确购买服务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开展委托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审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审计机构及监管部门开放。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推进创新审计模式和方法,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大数据的集中和综合利用,运用信息化等技术进行问题查核、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六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以及指定审计或调查项目;

(三)组织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推优以及内部审计论文及案例、内部审计项目评选等活动;

(五)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六)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交流;

(七)其他需要事项。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结合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实施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资源融合,通过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平台,为市属国有企业内审人员开展审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以下事项应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国资委:

(一)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及中长期规划(制发后的一个月内);

(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下年3月底前);

(三)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和拟提拔到集团公司领导岗位上的子企业或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因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四)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应专项报告(形成意见的一个月内);

(五) 市国资委、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结果报告(按整改要求的时间);

(六)集团公司及重要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变更(人员任职后的一个月内);

(七)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指定的审计任务,市属国企应将其列入内部审计机构当年审计计划,并及时上报审计结果。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市属国企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隐瞒查处的重大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市属国企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属国企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市属国企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企未按规定推进内部审计制度机制建设,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市国资委将依照相关规定在年度考核评价中予以揭示。

市属国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整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进行问责的,市国资委将责成董事会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上报有关追责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企可按照本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嘉国资〔200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