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嘉兴银行、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嘉兴市市属企业国有企业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产稽查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嘉兴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市国资委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开展的检查、调查和稽核等活动。
第五条 稽查工作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稽查机构和内容
第六条 市国资委综合稽查处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并负责组建稽查项目小组具体实施稽查工作。稽查项目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七条 稽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运行情况;
(四)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五)投资、运营和监管国有资本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企业执行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考核分配、改革发展等各项国资监管制度情况;
(八)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并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
(十)各类审计、检查(巡视)等披露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稽查;
(十一)其他各类监督渠道提供的线索或披露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稽查的事项。
重点关注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职情况,投融资及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企业改革改制及产权流转情况、选人用人及薪酬分配制度完善和执行情况、企业债务管理及风险防控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大额采购事项和资金使用;八项规定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稽查分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暂行办法第七条涉及内容实施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专项稽查指其他各类交办的稽查、检查或调查任务。
第九条 稽查工作经批准后开展。日常稽查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后于每年年初下达稽查计划,采取集中部署、分步实施方式开展;专项稽查根据需要开展。
第十条 稽查工作根据任务特点可成立相应稽查项目小组;稽查项目小组的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或抽调其他部门、市属国企、委机关工作人员等,也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
第十一条 稽查工作人员应熟悉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审计、工程等专业知识;严格、准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坚持原则,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十二条 稽查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有:独立稽查、联合稽查、委托稽查或购买中介服务以及其他适合于稽查事项的方法。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可委托市属国企内审机构实施部分稽查项目,市属国企应将其列入年度内审计划并及时上报实施情况及结果,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各市属国企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国资委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稽查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稽查程序
(一)下达稽查通知。实施稽查前提前向被稽查企业下达稽查通知,告知稽查事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告知有碍稽查的除外;
(二)组织开展稽查。按照稽查方案组织开展稽查,制作工作底稿,记录稽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
(三)出具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稽查项目小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在出具前,根据需要可征求被稽查企业意见;
(四)归集文件档案。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收集稽查各环节与稽查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稽查方法
(一)听取和审阅被稽查企业或个人就有关事项的陈述、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被稽查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进入被稽查企业调查、检查、稽核有关情况,并进行取证;
(四)向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等了解与稽查项目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五)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当向被稽查企业核实,听取解释意见。被稽查企业提出异议的,稽查项目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稽查工作人员不得影响被稽查企业的正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查企业有义务配合、协助稽查项目小组开展稽查,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稽查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秘密,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稽查的事项。稽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如违反有关规定,被稽查企业可以向市国资委举报。
第五章 稽查报告
第二十条 稽查报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稽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稽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稽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稽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认定被稽查企业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对稽查结果提出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市属国企要抓好稽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通过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市国资委将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对企业业绩考核、干部任免、相关人员履职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稽查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等有损于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或事件以及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稽查项目小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稽查后认定负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嘉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嘉国资领〔2016〕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稽查后认定参与服务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稽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稽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