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嘉兴银行:
为维护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福利性待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一)各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等有关规定。
(二)各企业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严禁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等形式设立“小金库”,严禁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等工资福利。
三、 严格规范工资总额管理
(三)各企业应规范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工资结构,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同步,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提高同步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严禁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渠道中列支任何工资福利性项目。
(五)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未统一供餐发放的午餐补贴,以及按规定发放的夏季高温津贴必须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六)严格规范工资发放,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补贴;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借重大活动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四、严格规范职工福利性待遇支出
(七)各企业应严格区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明确职工福利开支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相关事项,职工福利费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规定据实列支,福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八)除以下按规定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外,不得再发放其他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疗休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或者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防暑降温费等。
职工健康体检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按实际发生费用与承检单位统一结算,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集团公司负责人体检参照市级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人均标准确定。
职工疗休养费由企业根据总工会关于职工疗休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
午餐费原则上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人均标准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间可实行差异化管理,最高不超过市行政中心工作人员人均标准的1.5倍。未统一供餐企业(统一供餐包括内部食堂和社会送餐服务)可按以上标准实行货币形式发放,但午餐补贴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严禁统一供餐同时另行发放货币补贴。
为职工提供足够、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相关规定执行,仅限于现场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折旧、维护和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国家、省、市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九)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列支。
五、严格规范工会经费管理
(十)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严格规范工会经费支出,严禁将企业营运资金、借款资金、财政及相关部门拨款、补助款等资金转入工会、协会、学会等账户形成账外资金发放。
六、严格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十一)各企业应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应以工作需要、特定人群、特定物品为发放原则,不得以发放钱和其他物品替代,禁止以劳动防护用品名义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禁止以劳动防护用品名义列支高档品牌物品、护肤品、工作装等福利性费用。
七、强化工资福利预算管理
(十二)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福利管理相关制度。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物价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十三)各企业要加强统筹规划,实行年度预算控制和管理,年度预算经相关程序审议后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报市国资委备案管理。工资分配、福利费支出预算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项目和金额,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八、强化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十四)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本企业规范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变相违规增加津贴补贴或福利项目、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的,以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个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和违规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并公开曝光。
九、各集团公司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工资福利性待遇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标准和细则。
地方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工资福利管理相关制度。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遇国家、省、市相应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