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嘉兴银行:
根据《嘉兴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嘉委办发﹝2015﹞67号)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8﹞31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行长)以及其他副职(含享受副职待遇)负责人。
二、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三、商务招待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等商务活动。商务招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不包括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企业要根据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的标准。其他公务接待参照嘉兴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五、市属国有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程序。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控制人均费用基础上,合理控制招待费用总额。
六、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招待标准进行控制,并由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后组织安排,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参加外事招待要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支出。
七、企业负责人商务、外事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要符合相关规定,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八、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要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或内部食堂收据等)以及招待费用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九、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招待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高档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或宴请时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商务和外事宴请提供高档酒水和香烟。
(二)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
(三)将个人宴请、接待、纪念品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招待费用,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四)以业务招待名义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十、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完善相关业务招待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标准和细则,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一、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将对市属国有企业业务招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市属国有企业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对监督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企业负责人违反业务招待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