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通过XX平台提供美食烘焙课程录音录像制品网络教学服务,通过向平台支付相关服务费用,获取相应的收益。购买吴某课程的学员,需要通过平台实名认证,签订《课程保密协议》后进行付款操作。2020年7、8月间,吴某发现钟某购买课程后,又通过微信群,将吴某的课程转卖给不特定的其他人,且有反复、多次盗版销售课程行为发生,钟某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吴某诉请判令钟某停止侵犯吴某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对吴某美食教学课程盗版、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判令钟某因侵犯吴某著作权行为、违反XX平台课程保密协议约定,支付吴某违约金50万元及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开支。
【裁判内容】
一、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吴某主张权利的《免加盟开店无忧--XX水饺》系通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并以视频的方式播出,体现了作者在作品构思、食材选配、摄制角度、剪辑、灯光等多方面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吴某提供的《XX服务合作协议》《课程保密协议》、涉案视频课程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吴某系视听作品《免加盟开店无忧--XX水饺》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钟某是否构成侵权。吴某与钟某签订《课程保密协议》约定,未经吴某书面同意,钟某不得擅自下载、转录、重制、剪切、引用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以发布、发表、出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或有机会使用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资料等。无论任何原因,因涉及钟某所拥有的账号及登录密码、XX学籍号造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泄露的,所有责任均由钟某承担。钟某未经吴某同意,将其购买的涉案课程在微信群进行传播,违反了双方关于课程保密的合同约定,亦侵害了吴某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时长、创作难易程度、独创性程度、制作者的知名度、作品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以网络传播为主的视频类原创作品可以从作者在作品构思、道具选配、摄制角度、剪辑、灯光等多方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劳动进而认定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调整和保护。网络侵权具有隐秘性,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可结合合同中保密条款加以判定。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网络视频作品的时长、创作难易程度、独创性程度、制作者的知名度、作品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技术和网络教学产业发展的特点,秉持鼓励视频创作和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价值取向,对网络教学视频在著作法意义上的创新予以保护。伴随信息技术发展,网络教学视频创作大量增长,本案裁判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引导大众在网络使用中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