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
嘉兴市国资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 03- 19 16: 39 浏览次数:

各市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审计局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嘉兴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企采购管理,规范企业采购行为,着力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质量和效益,有效预防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清廉国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企,是指嘉兴市人民政府授权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市国资委授权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本级)及其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按照《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企业、由嘉兴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办公用品、应用软件等非生产经营性物资;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生产经营性物资。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保险、中介、广告、劳务、维修、运输、通讯、信息化系统开发、咨询、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企业在贸易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各类商品物资采购,集团企业内部采购自行生产的物资、提供的服务,党团、工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可不适用本办法。企业境外子公司和项目涉及的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加强对市属国企采购工作指导,研究提出规范市属国企采购管理的政策意见。指导并督促市属国企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等,规范采购行为。对市属国企实施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属国企主要职责。市属国企是采购管理的主体,应依据本办法与企业实际,制定或完善采购管理办法,完善企业采购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采购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及相应权责。规范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管理,按规定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管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分类限额管理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和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依法在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符合规定情形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意,并按要求实施采购。

第七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须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公开程序实施采购,如果采用招标方式的,应遵循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第八条  生产经营性物资。企业战略物资、紧缺物资、重要原材料、满足供应链需要的物资、特定重要零部件等生产经营性物资,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需要和特定供应商长期合作的,应加强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准入标准和资格审核,构建高质量供应链体系,可经集体研究决策后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也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其他生产经营性物资采购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限额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和服务。单一商品年度批量或相关商品集中打包后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比)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详见附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嘉兴禾采联综合采购服务平台实施,逐步推行全流程电子化。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条  限额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和服务。单一商品年度批量或相关商品集中打包后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服务,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比)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在嘉兴禾采联综合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另外,单一商品年度批量或相关商品集中打包后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鼓励企业在嘉兴禾采联综合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也可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采用简易采购方式自主采购。

第四章  采购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  编制采购计划。市属国企应当合理预计采购需求,编制企业年度或月度采购计划,列入企业年度预算,企业采购部门原则上应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外重大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超预算采购项目应履行企业内部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性物资如属于紧急采购的,可先采购后补批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采购。市属国企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合理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交易,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效。企业可根据自身采购专业能力,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重大采购项目一般应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组织供应商参与采购,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发布成交候选人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等。

除紧急采购外,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货物、服务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确保供应商响应投标时间充足,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日;非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日。采用招标方式的,如投标人少于3个或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竞争性采购方式。企业应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发布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公告,公告期一般应不少于3日;公告期内无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的,企业应当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情况下,根据内部管理权限,经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可以缩短采购响应时间,也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简易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和支付结算。市属国企应加强对供应商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并对供应商提交项目(或商品、服务)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保存。市属国企应将采购过程中相关资料完整归档保存,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但应保证电子档案不可修改,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15 年。第三方公共采购交易平台应在线向市属国企报告本企业采购结果和绩效情况,市属国企应定期汇总采购交易数据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报告。

第五章  采购重点环节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管理。确需采用供应商库进行采购的市属国企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供应商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严格供应商准入管理和资质审查。制定完善准入标准,扩大供应商寻源范围,提升寻源询价能力。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确保供应商信息真实、资质可靠。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以促进公平竞争。

企业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或违规失信记录永久留痕并可追溯。鼓励市属国企之间共享供应商“黑名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第十六条  采购交易平台运用。市属国企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和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嘉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建设的嘉兴禾采联综合采购服务平台实施采购,做到采购留痕、信息公开、过程可溯,逐步实现从采购立项到履约评价的全过程、全覆盖闭环管理,实现采购全周期可视化管理。未在嘉兴禾采联综合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相关信息应及时上传至该平台。

第十七条  采购信息公开。市属国企应加强采购信息管理,各类采购信息做到能公开必公开。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程序和内容,确保关键信息清晰,提高采购交易信息准确性和客观性。扩大信息发布渠道,限额以上项目采购按规定要求在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告,或通过其他渠道将企业采购公告信息推送到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生产经营性物资采购,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的信息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应报经企业内部采购决策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管理。集团本级可根据需要建立本集团采购评审专家库,应保障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广泛代表性和独立性,市属国企之间可互认和共享专家资源,也可使用第三方平台的评审专家库资源,扩大专家来源,提升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水平。

企业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项目或重大项目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采购需求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本单位招标项目评审专家,但可作为集团其他企业招标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前抽取的专家信息应保密。企业应当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记录在档,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企业采购监督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评审小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六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对市属国企采购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责任,加强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工作协同,强化对市属国企采购管理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综合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本企业采购交易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可组织开展采购交易项目绩效审计,监督检查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综合监督等部门应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对企业内控合规检查、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反馈相关问题线索深入排查,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采购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响应并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企业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的,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以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实名投诉的,企业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有关质疑(异议)和投诉的处理情况抄送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细化采购交易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管内容和责任,完善预防措施。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按《嘉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采购未按制度规定的有关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审批等程序的;

(二)应公开采购而未实施,或者应进入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或者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三)将采购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公开采购的;

(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擅自设立排他性条款的;

(五)不按要求公告交易项目或者公示信息的,公告时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六)与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参与采购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下接触供应商候选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等交易信息的;

(八)企业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非法干预或者影响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

(九)参与采购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回避未回避的;

(十)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

(十一)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取消相关委托协议,记录其失信行为,企业3年内不得委托其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因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其予以赔偿;采购代理机构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由企业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属国企采购方式(非依法必须招标)与适用情形

一、项目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非长期类生产经营性物资和服务类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参考如下: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3.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可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两种方式,即采购人以发布公告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符合下述第3条情形的除外)参加谈判,与入围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方式:

1.企业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企业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经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5.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6.因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经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四)询(比)价采购。询(比)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比)价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比)价通知书,要求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或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竞争充分的物资;

2.各专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化服务;

3.经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一家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协商,并在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服务等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或事先报批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为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和首台(套)产品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潜在供应商与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或属同一市属集团控股企业,且有相应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7.项目所处环境条件特殊、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无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

8.经两次公告后有效响应单位只有一家,且专家审查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

9.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采购方式签订合同,合同续签理由充分,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采购数量和合同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数量和金额,如超过应提交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原采购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合计时间(含初次采购)最长不超过5年;

10.经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采购

限额以下的标准商品、小额服务和简易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第三方公共采购交易平台,在电子卖场采用竞价采购、批量团购、反向拍卖、直接订购等采购方式。电子卖场没有的商品和服务,或认为电子卖场供应商提供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可直接向平台外市场采购。

满足简易采购情形的,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情形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