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通集团公共自行车公司接到热心市民爆料,在某企业的自行车车棚里找回了三辆丢失的公共自行车,但车辆被喷上了新的车漆,二维码和车锁均被损坏。最终,经七星派出所民警认定,三名恶意损坏公共自行车人员涉嫌违法,应按车辆合同采购价进行经济赔偿。这样类似的恶劣偷窃公共自行车事件在今年3月也发生一起,涉事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一日。
一直以来,公共自行车被随意占用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人认为停在路边已经开锁的公共自行车随便骑一下没事,但实际这是租车人临时停放,不问自拿也是盗窃的行为。
大家可能会疑惑,骑自行车这么小的一件事,也是盗窃吗?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共自行车公司,而租车人在扫码后即获得了自行车的合法使用权,但需遵守使用规则,支付合理使用费。像上述拆除智能锁和擅自骑走他人正在使用的自行车的行为,不仅不遵守使用规则,且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从主观到客观均具有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此提醒大家,不该占的小便宜不要占,一念之差就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