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认定——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 07- 03 16: 39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上海某文化科技公司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惊险之旅》(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0月2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22-I-10240394)、《海洋奇遇记》(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1月3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22-I-10226436)、《狂野之旅》(创作完成日期2021年3月10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21-I-00151589)的著作权人。幻境艺术馆系个体工商户,抖音平台“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银川店)”用户经营者。幻境艺术馆于2023年3月15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娱乐性展览等,并以有偿视听体验为主要经营内容,获取经济收益。2023年4月,幻境艺术馆与第三人某某永创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达成平台代运营服务协议,委托第三人为其进行推广服务,后抖音达人“娜娜带你吃喝玩乐”、“睿睿小可爱”等在个人抖音账户中发布推广幻境艺术馆的视频,视频标注地址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视频内容显示幻境艺术馆内播放《惊险之旅》、《狂野之旅》等作品部分内容。2023年5月5日,国威公司对幻境艺术馆及部分抖音达人的抖音网页保全证据进行公证,后起诉幻境艺术馆请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般也称为视听作品。抖音用户达人发布的视频标注地址为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视频中显示幻境艺术馆经营场地对国威公司视听作品进行了部分使用,属于利用国威公司视听作品的行为,但幻境艺术馆经营场所主要以视听体验为主要经营内容,并以此获取经济收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该利用形式转换性程度不高,亦未体现再创作的合理融合,其未经国威公司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播放原告的权利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著作权进行权利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对视听作品的使用行为、利用行为应在第二十四条的权利排除基础上,结合使用目的、利用形式、转换性程度、再创作性合理融合方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典型意义】

伴随自媒体产业日益发展壮大,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发布视听作品日益增多。对此类著作权使用行为的定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区别,并结合使用目的、利用形式、转换性程度、再创作性合理融合等,以有助于对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予以甄别,并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及使用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