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多幅美术作品整体使用著作权侵权判赔标准认定——著作权纠纷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 02- 19 14: 51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0年12月27日绘制了案涉25幅美术作品,属于“趣味定律”系列图片,该系列图片是以人生哲理为主题,通过漫画的形式阐述不同的人生哲理。涉案图片主要内容为一个戴眼镜的卡通小男孩,25幅图片的每一幅下方分别标注“备份定律”“沉默定律”“地位定律”“动力定律”“惯性定律”“合作定律”“混乱定律”“价值定律”“结局定律”“金钱定律”“快乐定律”“旅游定律”“苹果定律”“人生定律”“失眠定律”“时间定律”“受辱定律”“谈话定律”“痛苦定律”“危难定律”“幸福定律”“寻定律”“游戏定律”“愚蠢定律”“指责定律”和一段解释定律的文字。2010年12月27日,杨某某通过站酷网的实名账号“天朝羽”发表的文章《2011新年快乐!趣味定律25条!》中首次发表案涉25幅作品。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认证文件显示,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某生活汇某某站”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的文章《25个趣味定律》中使用了案涉25幅作品。2022年4月26日本案开庭时,该文章浏览量为565次。2022年4月27日,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包含案涉25幅作品的文章删除。

【裁判内容】

杨某某系案涉25幅作品的著作权人。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杨某某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作品,侵害了杨某某的著作权,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杨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杨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等因素,同时考虑虽然该25幅图片均可单独构成美术作品,但由于杨某某在创作、使用时均将该25幅图片视为一个整体使用,故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将25幅图片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因此酌定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裁判要旨】

虽然案涉25幅作品均可单独构成美术作品,但因杨某某在创作、使用时均将该25幅作品视为一个整体使用,故对于赔偿损失数额应将25幅作品视为一个整体考虑,结合案涉25幅作品的性质、商业价值、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为大众提供便利,市场主体也越来越注重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形象宣传和产品销售。但作为公众号注册人,应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为前提慎重使用和管理微信公众号。该案认定案涉25幅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利于规范著作权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亦综合考虑了案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整体使用情况和侵权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