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嘉兴市国资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嘉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委在全委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的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党委必须服从市委领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决定保证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指示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审定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国资国企中长期发展规划,国资国企改革重大举措,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总体方案,以及拟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及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人员编配以及机构改革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监管企业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外派董事、专职监事的考核、考察、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委机关干部的录用、推荐、考察、任免、晋升、调整、辞职、辞退、培训、奖惩和出国(境)等事项;
(六)研究处理委机关和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审批事项和经营者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方案;审议委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研究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委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十)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妇委会等群团工作及老干部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委应当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条 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持其他党委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其他党委委员的监督。党委其他成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委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一条 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通报。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党委成员应当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要在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委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十五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党委成员和各处室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迅速办理。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委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会后,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各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学习计划制度,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十九条 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中心组应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集中学习,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六章 主体责任和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党委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加强对国资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落实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党委每年至少组织2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党委应积极支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党委每年向市委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应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听取意识形态领域有关情况汇报,每年向市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党委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党委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委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为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七章 作风表率
第二十四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模范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带头执行市“28条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党委调研制度和党委成员联系出资企业、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等制度。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党委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工作监督,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工作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中共嘉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嘉兴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嘉国资党委〔2007〕10号)同时废止。